广州侦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广州侦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世[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2 月 21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为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的经验和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作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具符合起诉要求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工作。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在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制造同一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承担举证责任;
(二)在涉及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侵权人应当对被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侵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四)在侵权诉讼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放置在建筑物上或者悬挂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倒塌、脱落或者因坠落造成损害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他没有过错;
(五)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六)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制造商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应当就合同订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对是否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履行合同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权发生纠纷的,由主张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雇、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不能确定举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考虑到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和其他因素。
第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示承认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法官充分说明和询问后,仍未明示承认或否认事实的,视为承认事实。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认可视为当事人的认可。但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承认事实,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当事人到场但不否认代理人的承认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撤回承认并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系胁迫或者重大误解而与事实不符的,对方当事人不得免除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