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公司调查 研究报告:关于县级商务部门设立基层站和增加人员配置的建议
随着商务领域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地方政府反智分工的日益扩大,流通领域日常监管任务日趋艰巨繁重,商务部门“人少事多”、“权力小责任大”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流通领域监管职责分散,执法力量薄弱,保障条件不完善,导致商务领域法律法规有立不住、责任不落实,监管真空、缺位问题比较突出。商务部门作为产业政策部门,本质上是经济管理部门,但与社会管理密不可分;本质上是经济调节部门,但又与市场监管职能纠缠在一起。商务领域监管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01
基本情况
商务部门作为商贸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围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围绕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外贸(招商)三条主线,在推动国内市场建设和对外贸易双循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商务部门常常肩负着考核重要经济指标履行情况的重任,包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速,出口占全国比重及服务外包出口、进口、离岸执行额增速,服务业增加值增速,盈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网络零售额、跨境电商销售额增速等,其综合经济属性明显。
199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对地方经贸部门作出如下规定:“1、需要加强的部门。省级政府综合经济部门要加强区域经济调控职能。发展计划、经贸、财政等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和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导向,对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区域调控和管理,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此后,商务部门继承的职能也是经济调节、经济运行,主要职责集中在对国民经济相关要素的运行监测和调控;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地方产业政策的制定。
由于我国经济贸易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设置也根据各地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经济贸易比较发达的地方,如北京、上海,设有商务委员会,很多省会城市都有市、区两级商务局。经济贸易发展较弱的地方,商务部门往往与其他部门合设,主要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相关部门合设。有的地方还将商务部门设立为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承担相关职能,导致商务行政许可等权力的实施存在法律缺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往往不足10人,有的地方甚至出现1-3人承担商务工作的现象。
02
商务领域监管存在的问题
商务部门作为重要的贸易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管部门,在基层实践中经常要充当监管部门的角色。商务领域中凡是与企业有关的监管工作,都需要商务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的任务分工,在一线负责落实。如果符合行业管理方向,可以表现为对商务企业的宣传、指导和监督。如果扩大行业管理范围,则直接要求商务部门牵头负责行业内的某项监督管理工作。“行业监管”与“监管”的混淆现象很常见,导致商务部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日常监管事务所消耗,难以集中精力谋划和发展商务。在国家层面,“行业监管部门”是指负责宏观国民经济的部门。在基层,行业监管部门被理解为监督管理(检查)部门,这导致基层商务工作出现很多困难和问题:
基层商贸领域监管线又长又宽
一是监管范围广:
自商务部门成立以来至2020年底,由地方商务部门赋予行政执法职责的法律商务共有23部(不含专业较高的国际贸易相关法规) 商务,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管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汽车和二手车行业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零售商与供应商关系管理、餐饮业管理、家电维修业管理、美容美发业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贸易救济等事项,管理范围广,工作量巨大。
二是监管任务重:
对于单用途预付卡,根据商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门负责商务领域(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三大行业)发卡规范管理。但《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不仅将商务部门监管范围从商务领域拓展到其他行业,还要求商务部门承担违约、合同诈骗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既遂行为的监督管理,而这些行为并非商务部门的职责。目前,预付消费的使用场景已经拓展到各行各业,使得日常商务监管工作量繁重,人权与责任极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