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情妇惹的祸。 广州刑事律师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_1595【优秀样本】
都是情妇惹的祸。 广州刑事律师成功辩护故意杀人案。 案件简介:王小兵与他人有染。 虽经丈夫林某某再三劝说,仍无效。 2008年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佛山市南海某某大酒店某房间内再次发现其妻子王某兵及被害人彭某某入住房间。 次日9时00分左右,受害人彭某某挽着王某的摩托车上前,对受害人进行了殴打。 他倒地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刺伤了受害人的尸体,导致受害人死亡,其妻子王小兵重伤。 被告人归案后广州小三侦查,其家人委托广州市刑事律师黄立红为其辩护。 法院采纳黄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5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我是广东省法律盛邦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律师。 辩护人自接受委托以来,查阅了检方的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了林某某。 根据今天庭审中会议、审查文件、质证的有关事实,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请合议庭作出决定时慎重考虑。 1、被告人其行为属于激情杀人、义愤杀人。 被告人林某某起初只是想教训彭某某,并无杀害彭某某的意图。 故意杀人是后来的一时冲动(见林某某审讯笔录)。 案发前,林某某没有故意杀人、非法剥夺彭某某生命的犯罪动机(即无直接故意)。 林某某来找彭某某,是为了教训彭某某这个长期破坏他家庭关系的第三者,而不是杀了他。 随后,在受害人言语的刺激下,被告人想起了自己长期以来所遭受的屈辱以及基于冲动的非理性行为。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其放纵自己行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2、本案是有原因的,受害人有明显的过错。 通过详细阅读案卷,辩护人认为受害人的明显过错是本案的触发和原因。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的妻子(事实婚姻)与受害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为了保护家人,被告曾多次警告受害人及被告妻子,希望他们终止这段不道德、暧昧的关系。 然而,被告的妻子和受害人完全不顾被告的感受,仍然一意孤行。 2008年8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再次发现其妻子王某兵与被害人彭某某入住佛山市南海区某某酒店某房间。 当日9时许,受害人搂着被告人的妻子走出酒店。 被告人几近崩溃的精神受到了新一轮的强烈刺激,这是本案的直接导火索。 综合上述事实,不难看出,双方从无恩怨,变成了本案的受害人和被告。 受害人对被告家庭的破坏是本案的重要诱发因素。 如果不是被害人与被告妻子长期通奸,或者说,如果不是被害人与被告妻子悬崖勒马都是情妇惹的祸。 广州刑事律师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_1595【优秀样本】,停止了这种暧昧关系,本案根本不可能发生! 当然,此时此刻,我们无意打扰沉睡的灵魂,对此我们也就谈得太多了。 受害者的过错也是一件很悲伤的事情,但同情不能抹去事实; 哀悼不能容忍法律。
法律的正义首先体现在公平。 我们现在要做的不仅是给逝者以精神上的安慰广州专业调查公司,更要为生者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也让更多的人从这个事件中吸取教训,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我们看到,本案造成的不良后果,对于被害人及其家人来说是一场灾难,对于被告人来说更是一场更大的灾难。 辩护人在澄清上述事实时,无意推卸对被告人的责任,只是想表明被告人不应单独对本案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受害人负有重大且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承担。 只有充分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才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积极配合、认罪。 他们的供述是一致的,相互印证的。 有罪供述一直非常全面、稳定,没有刻意隐瞒、回避重要事情。 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 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错误已造成终生难以挽回的后果,并真诚地向受害人家属表示极度的歉意和悔恨。 4、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后果虽然严重,但人身危险却很小。 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 他是初犯和偶犯。 这一点从村民联名上访请求从轻处罚就可以得到印证。 被告并未面临重大人身危险。 本案是由于受害人与被告妻子长期通奸,给被告造成严重的家庭危机所致。 因受害人的言语而绝望而实施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