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去公安局取证吗?
1. 问:律师有哪些调查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从事合法业务活动中享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的权利。
那么,如果律师直接去公安局要求公安局提供相关档案、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可以提供吗? 如何给予?
2. 法律来源
1.《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取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取证调查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法律事务的相关情况。”
2.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申请起诉的权利】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微犯罪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请求。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的权利——取证权利】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并取证。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代理人的权利
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表当事人有权调查取证,并可以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相关材料的范围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 64 条:举证责任和权力发现
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当证据今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的证据。 其他证据保全程序,参照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发发〔2015〕16号
六、依法保障律师申请取证的权利。 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证据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取证。 律师申请取证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证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号:京高发发[2004]258号
第一条 执行程序中的委托调查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下达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代理人。将利用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什么是证据调查,收集具体证据。 。
本意见所称申请人是指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
本意见所称持有人,是指持有调查令的申请执行人委托的、经人民法院调查同意调查收集具体证据的律师。
本意见所称被调查人,是指调查令中规定的应当向持有人提供指定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的调查取证,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执行人员调查取证的除外。人民法院的。 具体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状况;
(四)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
6、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8日)
第十三条实行调查令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或者案件执行阶段,根据当事人和审理案件的法院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发出调查令,由指定当事人的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调查。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