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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调查 法庭辩论中证据辩论的思路总结

发布时间:2024-02-25

作者简介:郑永斌律师,刑法硕士什么是证据调查,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 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就奖”和“理论成就奖”。 前言

本文的灵感来自最近一次法庭审判中的法庭辩论。 庭审后,提交人仍不满意。 我觉得有必要系统地总结一下演讲的内容,所以我先写了一个总结。

法庭辩论的逻辑层次是:证据-事实-法律。 证据是最重要的。 也是回应法庭在前审中提出的质询和法庭调查,连接有利于辩护和法律适用的事实的桥梁。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就证据问题发言时,如何总结证据问题,避免重复发言而导致法官打断? 如何为有利于辩护的事实铺平道路,为法律适用的辩护做好准备?

这些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这部分工作做得好的话,可以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产生一种连贯感。

1、如何总结以往法庭辩论中的质证问题?

在质证阶段,我们会与被告人核实证据存在的问题,并在获得有利答复后,在举证质证阶段协助对证据的三属性进行质疑。

此外,根据《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从证明目的、证据效果等方面评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证明标准、证明程序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及相关辩论。” 可见,我们在质证时,并不局限于证据的三个属性。 那么,我们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是否做出了充分的陈述。 在法庭辩论阶段,关于证据问题还有哪些方面可以总结?

答案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该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经核实属实;

(二)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不能消除的矛盾、不能解释的疑点;

(三)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消除合理怀疑,认定案件事实,结论唯一;

(5)证据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间接证据制度的证明标准是刑事案件最严格的定罪标准。 其中,前三点,即关于证据部分的要点,也可以作为律师法庭辩论发言的提纲广州请侦探,但一定要有一些选择,否则很容易重复发言。

作者总结证据部分的发言提纲如下:

1. 指控依据是哪些,但证据无法核实真伪(例如没有原件):A、B、C等。这部分仅列出证据,不展开展开它。

2. 关键证据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哪些证据没有得到客观证据的证实? (单方面推测性证词等)

3.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 哪些事实证据被打破了? (哪些起诉书已写好,但没有证据反映?)

2、法庭辩论中如何陈述有利于辩方的事实,为法律适用做好准备?

事实上,在法庭上提问、举证质证时,也需要提前准备好有利的事实。 首先询问有利的事实,然后在质证中强调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作为证据。

例如,在出示某项证据时,公诉人只关注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 那么在质证的时候,律师就要选择性地宣读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总结法庭辩论中辩方的事实。 同样,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总结事实的讲话提纲如下:

1、指控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结论。 本案中合理的怀疑是什么……;

2. 证据还得出有利于被告的结论如下:

3. 提出指控证据和使用证据的推理哪项不符合逻辑和经验?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案件中,哪些事实需要证据来认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案件应当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

(二)涉嫌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是被告人所为;

(四)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无罪以及犯罪动机、目的;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原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