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取证难点及对策
婚外情”已经成为我国夫妻关系的最大杀手。 据统计,目前因第三者原因导致的离婚率已占离婚原因总数的76%。 当丈夫发生婚外情时,合法婚姻中的女性通常会想尽办法获得“婚外情”。 “奸夫淫妇”的证据不仅是为了表达不好的感情,也是为了在以后的离婚过程中给自己带来好处。 但实际上,获得这样的证据并不容易。 有些女人已经取得了丈夫和情人之间的证据。 您认为通过发送恶心的短信就有机会获胜。 其实这还不够,因为对于法官来说,认定一个人有婚外情并在判决书中表达出来,无疑是对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判断,而这往往会涉及到婚外情之外的第三者。本案中,法官对此十分谨慎,导致追究过错方的责任变得困难。
1、第三人的存在形式。 第三方的表现形式应有以下三种:
1.首先,它是一种在婚姻之外偶尔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2、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生活在一起的同居形式;
3、第三种是重婚罪,即夫妻以夫妻名义同居。 第一种情况不属于故障赔偿范围。
二、取证难点及取证合法性认定问题
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形形色色的调查公司、民事调查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当事人抱着“抓奸取证”的心态,不惜一切代价、不惜一切代价试图取证。 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真的那么重要吗? 费尽心思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有多重要? ?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来看,即使通奸者被抓获,并且有“在床上抓到通奸者”的直接证据,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为什么?
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过错方具有上述法定情形且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才可以支持。 婚外情与婚外性行为不同。 如果婚外情只是婚外性行为,法院不太可能支持赔偿要求。 由于婚姻第四十六条仅规定了四种适用损害赔偿的情形,并没有规定救助条款,法官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因此,即使一个人“被困在床上”,法院有时也很难支持他的精神赔偿主张。
2、值得注意的是,取证婚外情证据是一个难点。 一方面,
提供婚外情证据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能侵犯他人包括第三方的隐私权,否则取证就会违法。 例如,如何证明你的配偶与第三者同居? 即使拍出照片,也很难证明他们是长期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有些人别无选择,只能委托私人调查所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取证。 他们甚至在取证过程中以暴制暴婚外情取证难点及对策,触犯法律,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3、那么,“偷拍、偷录”、“私录”证据合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案件的。 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仅限于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1)例如,就事态而言,为了获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个家庭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所获取的证据并不合法。 但如果取证,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但是,已经达到取证目的,但对第三人身心造成伤害或者侮辱的,则构成另一侵权。
(2)再比如,将录音设备放置在自己家中,不构成侵权。 但如果放在第三人的办公室,那就不合法了。
(3)又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两人在第三人房间的亲密照片不合法,但如果是两人在公共场所的亲密照片,则是合法的。 又如,通过窃听、摄像等法律禁止销售的设备取得的证据,因取证手段不合法等,不合法。
3. 解决方案
(一)部分当事人迷信“抓奸”获得的证据,但这些证据不一定能得到法庭认可婚外情的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抓奸夫”、在自己床上拍照一般都会被视为有效。 如果你闯入家中的床边,举起相机,“咔嚓”拍下床上的配偶和第三方的照片,这些照片更有可能被法庭认可。 目前,不少法官接受这种“取证”,并据此判决离婚,并要求丈夫向妻子支付过错赔偿金。 抓捕配偶在自己家中与第三者发生亲密行为,并不涉及闯入他人住宅,因此不构成刑事责任。 所拍摄的照片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名誉权等其他权利,还有待讨论。 这取决于她传播的目的、范围和后果。 如果是为了在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的照片只会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和有关部门,而这些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