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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事务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辩护

发布时间:2023-11-29

【常用手段】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明显高于银行存贷款的利率吸收不特定个人存款的。 例如,上述案件中,犯罪人洪某某以月利率12%至25%不等的方式向公众非法集资。

2.以民间互助会、民间标准协会等形式非法收取会员存款。

3.通过组织招商会、推介会、公开散发传单、打电话、发短信、网络、微信群、发展业务员招揽业务等方式,借口筹集项目资金、支付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向不特定的公众借钱或承诺高额回报,以吸引他人投资。

4、以商品回购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例如,如果您向社会公众承诺购买该公司商品后能够按时支付增值收入,则可以在合同到期后按原价回购。

5、创建网络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6、以为其他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社会上不知名人士签订《贷款担保合同》。

7、通过征收保证金吸收社会资金。

8、通过帮助炒汇、炒股、投资、基金托管等方式吸收非法公众存款,以赚取高额回扣为诱惑。

9、非法吸收存款,暗中要求存款人享有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本章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上一章中的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很多重叠。 它们都向不特定的公众筹集资金,都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观故意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永久非法占有不特定公众资金为目的广州市私家侦探公司,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故意的;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只是暂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行为人​​承诺并打算偿还本息。

1、从募集资金的用途和用途来看,如果公开募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且实际募集资金全部或大部分也用于生产经营,则可以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为刑事犯罪。 犯罪性质较严重; 如果公开募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挥霍,或者是为了偿还个人债务,或者是为组织或者个人支付自身开支,则更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一些。

2、从单位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看,如果单位业务正常,经济能力较强,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时有偿还能力,则被判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的可能性较大。存款; 如果公司本身是一家皮革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那么集资诈骗的可能性就更大。

3、从后果看,如果案发前未全部或大部分非法募集资金归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非法募集资金在案发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返还,则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的空间很小,一般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起诉。

4、从事​​后还款能力来看,如果行为人事后有还款能力,并主动筹集资金实际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有可能以非法吸收公众罪定罪。存款; 如果事发后,行为人没有还款能力,且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返还,则存在被判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技巧】

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首先,确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法律关系必须是借贷关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吸收的公众“存款”(包括变相吸收的存款,如投资、商品回购、收取保证金、基金托管等方式吸收的存款),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表现在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特点,但由于其借贷范围不明确、公开性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而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 由于民间借贷针对的是少数人或社会上的特殊对象,因此不公开,不会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损害。

2、犯罪嫌疑人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推销、吸收存款?

如果犯罪嫌疑人仅向特定人员借款筹集资金,而没有利用公开手段,无论借款数额多大、集资人有多少,都不应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先向特定人借款,然后向社会公示特定被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应当考虑该人主观上是否认识特定被借款人。 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进行宣传的事实决定了本罪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际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由于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不应受到处罚。 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否则应当认定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