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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侦探社:如何应对审查调查中的拒供

发布时间:2023-10-16

广州侦探社:如何应对审查调查中的拒供“何春生”问:审查调查采访中拒不认罪如何处理?拒不供述是指审查调查对象基于侥幸、对抗等心理因素,拒绝供述自己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 它经常发生在审查调查访谈的早期阶段。 常见的表现包括沉默、否认、避重就轻、提出明显不合理的借口、故意供述虚假信息等。由于口述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拒不供述会使案件认定更加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事实,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取证负担。

面对盘问、调查询问拒不认罪的情况,办案人员必须加强心理建设,勇于迎难而上,及时总结经验,更新“方法库”,制定“组合拳”,有效应对。不断提高审查调查能力,解决拒不认罪问题。 问题。

一是重点研判拒不认罪心理。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 只有准确了解调查对象拒不认罪的心理原因,才能有的放矢地做好侦查工作。 实践中,常见的拒不认罪心理类型有:自欺欺人型,认为自己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隐匿,手段巧妙,利益联盟强,试图通过拒不认罪来过关; 利益平衡型,考虑亲情、友情、面子等。因素是不愿意坦白; 过度自信型,认为自己的供述对案件定性具有决定性作用,只要不说话,组织就无法认定自己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 误解型,对党纪法律不清楚,对自身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存在认识偏差或认识不足,对调查工作持怀疑态度。 实践中案件形式复杂多样。 调查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人,拒不认罪的心理也各有不同。 不同心理类型之间也可能存在交叉和转换。 办案人员需要深入分析、准确判断,找出拒绝的症结所在。 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思想政治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解决拒不认罪问题的法宝。 关键是要优化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影响力。 一是要分类施教,结合对受检者拒不认罪的心理原因的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启发,避免“一剂药到底”; 二是要说得有道理,谈话内容讲究“小而实”,避免“大而空”,以书证和纪律法律规范为依据解释、说理法律,力求做到看到人、事和想法; 第三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我们要理性地运用策略,不仅要解释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不利后果,还要解释形势和不利后果。 还要用从宽的相关规定为“引领”指明出路,体现组织在关键时刻“牵手”的关怀,激励其产生主动解释问题的内生动力; 第四,要体现尊重和真诚,思想政治工作不是办案人员的单向强制灌输,而是与审查调查对象的思想对话和情感交流。 要认真听取审查调查对象的解释或理据,及时进行说理教育,形成良性互动,特别是对审查调查对象。 对存在的思想关切和合理要求,要及时引导、解决、反馈。

三是注重充分发挥手续的支撑作用。 办案程序不仅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依据,也是保护调查对象权利的重要工具。 同时,笔者在实践中也感受到,严格规范办案程序,有利于审查调查主体正确评估自身的环境和情况,使他们认识到审查调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感受到审查调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心和办案人员的信心如何应对审查调查中的拒供,有助于突破拒供案件。 例如,笔者在调查陷害案件时,受访者本着“好面子”和“组织不得查明真相”的心态,在确凿证据面前拒绝认罪。 多次劝说无效后,我们立即改变了态度。 在公布立案决定的同时,说明了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程序、证据要求和可以采取的措施; 严格履行权利义务告知程序,明确告知审查过程。调查采访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审查调查谈话过程中,应当根据谈话内容提供证据。 关键证据应当由本人鉴定并签字,整个鉴定过程应当记录在笔录中; 严格按照规定保证饮食和休息,所有关键证据出现不适时及时就医; 在审查调查约谈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告知其可能承担的纪律、政务、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环环相扣、按部就班的工作程序对受访者形成了纪律和法律的威慑作用,最终促使他们放弃侥幸和对抗。 他们不仅主动说明自己的问题,还积极协助组织消除那些被诬陷陷害的人的影响。 审查调查工作取得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