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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私家侦探公司地址 案例分析 | 过失致火案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审查2017年11月12日,河南省邯郸县南丰镇桥西30米路北攀庆汇摩托车店发生火灾。 经担城县公安局调查,2017年11月12日10时许,潘庆辉的邻居李玉兰在潘庆辉家后清扫,并放火焚烧堆积的树叶和垃圾。 由于当天风大,火势蔓延很快,导致潘清辉一家摩托车店发生火灾。 上述事实,有担城县公安局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录像为证。 2017年12月10日,担城县公安局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私家侦探公司地址 案例分析 | 过失致火案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审查,作出对李玉兰的行政处罚决定,丹公(沪)刑法决字[2017]122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李玉兰因玩忽职守引发火灾,被拘留15日。 李玉兰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担城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过程中,李玉兰提出笔录鉴定申请,要求对公安局提供的办案材料中民警罗艳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担城县公安局对李玉兰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庭审过程中证据调查案例分析广州私家侦探推荐,李玉兰提交了办案民警签名鉴定申请。 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她提出的申请不影响担城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影响行政处罚结果。 因此,李玉兰的成绩单鉴定申请未获批准。 因此,李玉兰请求撤销担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起诉。 李玉兰上诉称,第一,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 丹城县公安局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现场照片、广州私家侦探公司录像等情况认定事实。在证人证词中,只有潘喜梅称看到李玉兰用打火机点火。 但是,潘喜梅与潘庆辉为父女,其对潘庆辉有利的证词不能单独作为结案依据。 其他目击者的证词无法证实是李玉兰点燃了火,视频也没有显示李玉兰点燃了火。 火灾事故证明是担城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火灾事故证明的结论是不能排除飞火,火源尚未得到证实。 担城县公安局并未查明起火源头,但错误认定是正在清扫垃圾和落叶的李玉兰疏忽大意引发火灾。 2.担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 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处罚时间为14:00,而通知记录显示的时间为14:10,即先处罚后通知。 李玉兰并没有把审讯笔录的内容给李玉兰看。 对于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李玉兰并不清楚。 这是程序上的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是否成立; 2.与原告有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是否具有证明力; 这种情况是否一定会导致因程序违法而撤销行政处罚的后果。
法院认为: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来看,该决定是以李玉兰焚烧垃圾、树叶起火为由作出的。 被告没有证实最初的火灾是否是李玉兰焚烧树叶引起的。 作出决定的依据是,虽然消防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尚未确定起火原因,但火灾事故证明与处罚决定不存在矛盾,进一步证实了事实的正确性。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认定。 因此,李玉兰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询问,李玉兰认出了李玉兰集中清扫树叶、集中焚烧垃圾的事实,这也与当时的监控录像相吻合。 由于当天风大,随着李玉兰堆放树叶垃圾,火势逐渐蔓延。李玉兰集中焚烧树叶垃圾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高度相关。 结合当时的情况和本案的其他证据,公安机关认定是李玉兰焚烧垃圾和树叶引起的火灾,符合客观事实。 据此,担城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对于被上诉人提到的质询笔录签名、通知时间、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不一致等问题,被上诉人确实存在工作程序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足以产生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了李玉兰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