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私人调查取证浅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
广州私人调查取证浅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 询问
@取证根据,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近亲属或者证人同意浅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广州情人取证调查,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但对该权利的限制较多。这在客观上让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比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更加困难。虽然原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权利调查取证,但根据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参加诉讼活动的律师有权查阅辩护律师的材料。本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转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律师开展前款所列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予以支持。 1996年的《律师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并作出与新刑事诉讼法相一致的规定。
一、限制基于:
1、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于控方,而调查取证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人员不仅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和犯罪情节严重的证据。并且“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5条) )。可见,根据案件需要,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也可以不调查取证,提供辩护材料和意见。 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的权利,不是义务;2、全面收集证据是司法机关的权力,是一种国家管理行为。相应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如实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毕竟,在本案中,控方和辩方是两个对立的东西。证人或被害人向司法机关证明事实后,如果要求他们承担向辩护律师提供证据的义务,无疑会给他们带来心理负担。因此,法律保障证人和被害人向辩护律师提供证据的自愿性质。 3、司法机关有依法收集证据的义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受法律约束,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司法机关相比,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能力、手段和保障非常有限。换句话说,当证人和受害者拒绝作证时,辩护律师简直是束手无策。因此,赋予辩护律师过多的调查取证权利是不现实的。
二、限制辩护律师的不利表现调查取证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辩护律师工作的实质是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他的调查取证权利的限制过于严厉,将从根本上影响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
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不仅在诉讼活动中承担起诉职能广州私人调查取证,还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责任,其罪行较轻。立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证据。但作为公诉机关,在实践中,其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控诉的成立上,要求其全面收集不利于控诉的证据是不现实的;其次,公民法律意识薄弱,法律制度不完善是我们最大的问题。因此,公民不愿作证是很常见的。这大大增加了取证辩护律师的难度;最后,国家管理和职能部门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做得不够取证。上述情况,使得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既无能为力,又不愿全力调查取证,一味地关注事实,在现有证据材料上做文章,极大地影响了辩护的效果。 .
三、对策
如前所述,我国审查起诉程序中的辩护权不足。应该在几个方面进行补充:
立法扩张。包括取消取证要求经被害人同意后须经检察院和法院批准,增加对证人作证的义务,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国家职能和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强制执行辩护律师<@ 取证工作配合。
提高司法部门和案件调查人员的意识。统一辩护制度的执法思想和认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主动承担案件的“实质辩护义务”,积极协助和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法律。着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有罪有罚、无罪不罚、国家最终治国的重大政策战略打下坚实基础根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