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侦探社:《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
广州侦探社:《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官对案件作出判断的前提。法律事实需要有证据支持,也就是说,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然而,有些证据并不是那么容易获得的。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一、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这里,“客观原因”是一个非常灵活的概念,法院在操作上很难把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克服上述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列举和概括”客观原因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调查的情形和证据范围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的主要情况调查取证如下: 1、档案资料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或由涉案单位保管。这些部门的许多档案资料不对外公开,管理严格。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难以凭借自身能力取得。因此,当事人有理由,有必要向法院申请取得。这些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工商资料、劳动争议中的劳动争议处理材料、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害鉴定材料、医疗事故纠纷中的诊断病历和中医医院处方、销售纠纷涉及的税务材料、房地产纠纷中的产权证明、其他债务纠纷中的银行存款相关材料、海关出入境申报等2、证据材料在对方手中,对方当事人无法取得,证据影响主要案件事实认定的。3、涉及部分技术资料、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证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或证人在国外,但证人的证言对当事人事实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案子。5、证据调查一些未受过教育、不称职的调查取证未聘请律师的客户的申请。
对于上述申请,法院普遍同意第1项至第3项的申请,因为这些证据材料属于超出当事人意愿的客观原因,无法掌握,而第4项至第6项不能完全说是客观原因,法院一般不同意申请。. 可见,当事人因主客观原因需要申请法院协助收集证据的情形仍超出《证据规定》第十七条所列项目,但第三段是法官处理这些事情的底线。这种情况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是理性和科学的。一些法院报告说,底线条款仍然相当灵活,而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取证,但在法院现有司法资源范围内,不可能一一同意当事人的申请。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笔者认为,“客观原因”应指超出当事人意愿、无法控制的原因。对此要严格控制,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然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此时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并不是确定证据的唯一标准调查,法官也可以通过解释权来弥补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另外,未来可以通过补充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必须通过法院调查取证的案件,进一步限制法院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同一情况下的不同法院。同样的待遇。
因此,对第十七条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以下几点:1、判断何为“客观原因”时,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区别对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2、法官必须在诉讼中定位自己,做案件的法官,而不是一方的同情者和帮助者。因此,法院必须承认其调查取证的权利只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补充,必须严格控制“客观理由”的范围。3、对于无法经法院核实的,败诉风险仍应由申请人承担。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有责任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本案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和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