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私家侦探调查: 非法证据排除研究报告
广州私家侦探调查: 非法证据排除研究报告基本情况 《两中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我市审结的刑事案件在申请中具有以下特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是被告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二是法院关注度逐步提高,当事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将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排除程序。三是能够有效发挥防御功能。从非法证据的适用和排除来看,有辩护人的案件明显高于无辩护人的案件。四是庭前会议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大部分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庭前会议程序之外,为集中高效审判奠定了基础。第五,有很多应用和激活,但很少有例外。部分被告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适用,对非法取证行为缺乏认识,存在模仿、串通等案件。庭前会议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大部分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庭前会议程序之外,为集中高效审判奠定了基础。第五,有很多应用和激活,但很少有例外。部分被告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适用,对非法取证行为缺乏认识,存在模仿、串通等案件。庭前会议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大部分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庭前会议程序之外,为集中高效审判奠定了基础。第五,有很多应用和激活,但很少有例外。部分被告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适用,对非法取证行为缺乏认识,存在模仿、串通等案件。
主要问题
从我市的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往往被认为是不正当的供述。真正启动排除程序的案件更少,最终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也更少。这与法律条文模糊、三机关办案理念落后、法律监督缺失、侦查策略存在等直接相关。
一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被告人的证言,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更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证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以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方式,使被告人遭受严重的身心痛苦或者痛苦的,强令被告人供认不讳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本条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进行了解释,看似具体,实则缺乏可操作性。随着侦查手段的改进,刑讯逼供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人的供词往往被扣押 24 小时,然后被送往看守所进行疲劳审讯。嫌疑人不得休息或进食。他虐待、恐吓嫌疑人、对其进行轻微的身体折磨或精神折磨。毁灭,这些都很难留下任何蛛丝马迹。即使被告人在法庭上通过刑讯逼供,他不能提供所谓的线索或证据材料。例如,在被告人蔡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在法庭上声称,从其到案至被送至看守所的20多个小时内,公安机关进行了人事变动。不断审问他,不让他吃饭、休息、上厕所。他认罪认罪,但他记不起办案人的名字,身上也没有伤痕。虽然公诉机关播放了供述的完整录音录像,但仍存疑点。法院只能将其后的多次供述与全案证据结合起来。综合鉴定。在被告人蔡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当庭称,从他到案到被送至看守所的20多个小时内,公安机关换人不断审讯。不让他吃饭、休息、上厕所。他认罪认罪,但他记不起办案人的名字,身上也没有伤痕。虽然公诉机关播放了供述的完整录音录像,但仍存疑点。法院只能将其后的多次供述与全案证据结合起来。综合鉴定。在被告人蔡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当庭称,从他到案到被送至看守所的20多个小时内,公安机关换人不断审讯。不让他吃饭、休息、上厕所。他认罪认罪,但他记不起办案人的名字,身上也没有伤痕。虽然公诉机关播放了供述的完整录音录像,但仍存疑点。法院只能将其后的多次供述与全案证据结合起来。综合鉴定。被告人当庭称,从他到案到送看守所20多个小时内,公安机关换人连续审讯,不让他吃饭,休息,或者上厕所。他认罪认罪,但他记不起办案人的名字,身上也没有伤痕。虽然公诉机关播放了供述的完整录音录像,但仍存疑点。法院只能将其后的多次供述与全案证据结合起来。综合鉴定。被告人当庭称,从他到案到送看守所20多个小时内,公安机关换人连续审讯,不让他吃饭,休息,或者上厕所。他认罪认罪,但他记不起办案人的名字,身上也没有伤痕。虽然公诉机关播放了供述的完整录音录像,但仍存疑点。法院只能将其后的多次供述与全案证据结合起来。综合鉴定。休息,或者上厕所。他认罪认罪,但他记不起办案人的名字,身上也没有伤痕。虽然公诉机关播放了供述的完整录音录像,但仍存疑点。法院只能将其后的多次供述与全案证据结合起来。综合鉴定。休息,或者上厕所。他认罪认罪,但他记不起办案人的名字,身上也没有伤痕。虽然公诉机关播放了供述的完整录音录像,但仍存疑点。法院只能将其后的多次供述与全案证据结合起来。综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