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只有调查权,没有侦查权。 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心所欲地调查!
裁判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 虽然相关法律也规定了法院取证的情形广州市私家侦探公司,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调查权。 男方没有提供调查权,而是没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线索,而是要求法院调查女方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并为自己的主张收集尽可能全面的证据,这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不符。 平等的目的和实质,故不支持取证申请。
男方要求查阅女方父母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单、房屋卖家银行流水单的请求,因侵犯他人个人隐私,不予支持。
索赔
该男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1、女子恶意隐匿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70万余元。 离婚时并未分割。 现在她要分割财产,数额肯定更大,律师费也要女方承担;
2、被告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交通银行的存款826,158.26元,在鞍山银行的存款22,094.59元,在上次庭审中未曾处理过,故请求主张权利;
3、被告2018年2月至12月支付宝余额存款被分割;
4、追回被告银行2018年2月至12月期间的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
5、利息必须返还。
首次检验证明
2018年,男方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押金80万元。 2018年11月27日,历山法院作出(2018)辽030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共同存款。
2021年,女方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14.44万元。 男方在本次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女方婚姻期间的工资。 8万元左右。 法院作出(2021)辽03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 双方不服,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女子改变主张,要求分割农行的收入和男子名下的工资卡,以及女子为男子垫付的住房贷款。 同时,男方还改变反诉,要求分割女方的积蓄、工资、支付宝等财产。 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辽03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男子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法院一审程序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2022)辽03民终2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了该女子的工资卡和交通银行。姓名。 、鞍山银行、支付宝的财产都被分割了。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离婚时未分割婚姻期间财产的,或者婚姻终止后,一方发现对方在离婚时还有其他婚姻续财产未分割的,他们应该被分开。
男方称,被告女方在婚姻期间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并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女方父母购买房屋,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每款约70万元。 经男方申请,医院依法调取了女方父母的购房记录。 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女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父母购买房屋,侵犯了男方的合法权益。
至于该男子的主张,除了向法院申请取证外,法院没有提供其他书面证据支持其主张,其主张也没有证据支持。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男方诉称分割被告女2018年2月至11月在交通银行、鞍山银行的存款826158.26元、22094.59元、被告2018年2月至12月的支付宝余额存款、被告2月至12月的银行定期存款2018年存款理财产品证据调查权,提倡女方付利息。
经法院调查获悉,男女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与被告2018年离婚诉讼,以及(2022)辽03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2022)辽03民中2263号 原告上述部分诉讼请求已在民事判决中予以分配处理。 原告的这部分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因此法院不会审理该诉讼请求。
关于该男子向法院请求将被告的父亲和母亲列为第三人。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三人在场与否,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 案件结果与第三人无利害关系,该男子也未向法院提供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证据、线索或理由。 ,所以本案中将他列为第三人并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