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其实际运用中的问题与对策
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证据问题,证据是诉讼的“无冕之王”。 对于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收集证据;打官司就是收集证据。 对于律师来说,办案就是处理证据; 对于法官来说,审理案件就是审查证据,所以诉讼依赖证据。
当事人需要收集证据、举证、质证,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抗辩,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民法院还通过审查、采纳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解决纠纷。 在过去的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薄弱,缺乏必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举证积极性不高,诉讼风险意识较低。 甚至有人以此拖延诉讼、干扰诉讼进程。 同时,法院法官采信证据的判断标准不固定,随意性增加。 不同的法官对相同形式和内容的证据可能有截然不同的理解,最终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诉讼结果。 证据规则的缺失多年来影响了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颁布实施,在《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最新的民事证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是有其精神基础和系统内容的。 《民事诉讼证据条例》统一了证据规则,完善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于保障人民法院改革依法有序推进、更好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民事审判公正高效。 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然而,在近年来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民事证据条例所建立的新证据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法官的证据意识和证据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提高。 法规本身的局限性也影响了其功能。 实现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亟待解决。 如何正确解读证据规则,需要结合民事诉讼法,尊重从实践到实践的辩证视角,从实际工作的角度进行分析。 下面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看法。
一、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和《证据规则》的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诉讼理念。 它们是审理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程序规则。 《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但关于证据的规定却有83条,极大丰富了民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都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规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其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由此可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证据规则的核心和基础。
论证据分配的基本原则 《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在法庭审理中,可以简单概括为:当事人主张存在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应当承担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应当承担证明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举证责任。 承担事实的举证责任。
(2) 证明基本原理的例外:证明倒置
尽管“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是证据规则中最原始、最重要的规则,但其例外的初衷却是保护处于弱势的当事人。 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地方。 《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但《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倒置的五种情况《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了《意见》第七十四条的举证责任倒置,对于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操作造成的损害,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货架、悬挂物造成的损害、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此前的司法解释还对共同损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实施损害行为的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也增加了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数量。 ,不再由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来证明医院有责任,而是由医院来证明自己对患者所遭受的伤害不负有责任,即由医院来证明医院自证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