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离婚证据以及收集离婚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 证据包括哪些类型
(一)书面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文件证据被广泛使用。 如证书、公证书、保证书、遗嘱、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 内容存在瑕疵,甚至重大瑕疵。 在申请书证时,应注意所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以强化所要证明的事实。 这样,证明力就会增强,被法院采纳的概率也会增强。
(二)物证
由于物证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在诉讼中,有物证佐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所接受。 但由于争议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并不太多,且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因此当事人出示的物证数量较少。 目前常见的物证包括头发、照片、礼物等。
(三)音像资料
从证据角度看,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声音以及计算机存储的数据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事人证据意识的提高,视听证据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使用。 例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陈述。 尤其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我陈述,往往可以被视为自我承认。 一旦反映在音频、视频材料中,当事人若想推翻,就必须提供额外的反证。 此类证据的形象性和直观性能够更好地反映客观事实广州侦探事务所,因而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获取类似的证据往往无法使取证人知晓,或者一般只能采用秘密的方式。 因此,一方当事人往往在交谈半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后也无法表达出所要获取的取证内容。
3、取证时间阶段。
一般而言,此类证据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另一方正式讨论离婚之前才能获得。 而且,绝大多数视听物证都是在对方周围收集的。 当对方心存戒心时,这样的证据是很难获得的。
4、偷拍、偷录照片的非法证据很容易与私拍照片的合法证据混淆。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要看其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例如,侵入第三方家中录音、拍照就属于侵权行为。 但如果取证,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再比如,如果你将录音设备放置在自己家中,也不构成侵权。 但如果放在第三人家里,就不合法了。 另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两个人在第三人房间的亲密照片并不合法,但如果是两个人在公共场所的亲密照片如何收集离婚证据以及收集离婚证据时要注意什么,那就是合法的。
(四)证人证言
首先,夫妻生活的隐私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公开、不社会。 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仅限于当事人的亲友。 证人证言往往与提供证言的一方或双方密切相关。 证言内容有一定倾向性,证明力较低。 降低。
其次,证言的内容往往是主观的。 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同,每个见证人对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有很大差异。
第三,证词的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个人的看法。 由于夫妻间生活的排他性,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的来源是一方,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的。 复述本身带有浓厚的情感色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道听途说证据”。 此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类型的证据来加强。
(五)当事人陈述
由于婚姻取证取证困难,尤其是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很多当事人希望在法庭上作出陈述,并在开庭后或开庭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当事人需要注意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进行加固。
2、收集离婚证据时应注意什么?
凡是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法律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但这些材料的证明价值还需法庭确认。 手机短信不可修改,闪存是封闭的,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 此外,《电子签名法》还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 手机短信作为电子签名的一种方式,被法律认定具有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