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讲法律与法律的衔接】第七部分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符合刑事审判证据标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供述、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调查,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使用证据,应当符合刑事审判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办案的依据。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是相互印证的。
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殴打、辱骂、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及涉案人员。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一切案件量刑必须重证据、调查研究,不得轻视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罚; 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20讲法律与法律的衔接】第七部分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符合刑事审判证据标准,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罚金。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的;
(二)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核实属实;
(三)根据全案证据,对认定的事实已消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供述、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赋予监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诉讼中的法律效力。 据此,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职务犯罪案件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收集到的证据不再需要转换,减少了工作环节,有利于实现调查与司法程序的顺畅高效衔接,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广州侦探排名,可靠、充分的证据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支持; 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核实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已消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对证据的概念、种类、证明标准、证据审查与适用、非法证据的排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为保证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能够经受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审查,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使用证据时,应当符合要求。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标准; 监督机关应当收集被调查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严重程度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殴打、殴打他人。 对调查人员和涉案人员辱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办案的依据。
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证据本身必须客观、真实、相关,取证程序必须正规合法。 如果取证过程存在瑕疵,即使取得的证据内容没有问题证据调查取证的,也会影响证据的证明效果。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不仅要注重实体要素,更要注重程序要素。 《监察法》专设监察程序一章,紧扣职业违法和职业犯罪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和程序,对线索受理和处置、初步核实、调查等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 、调查、处置。 同时,明确了调查措施的使用要求,规定调查采取讯问、讯问、拘留、搜查、检索、扣押、扣押、检查检查等调查措施,必须出示证件和证件。按照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 、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并盖章; 调查进行讯问和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备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检验法律的规定,对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监察机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实践者和推动者。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法制意识和程序意识,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反对腐败。 要以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运用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细化各项措施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控制侦查权,防止调查权滥用。 要强化证据意识,初审、案件调查等决策必须以一定证据为依据,不能凭主观假设或个人喜好作出决策。 调查过程中,要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材料,严格按照刑事审判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 、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 足以避免排除非法证据。 监察机关要负责内部审判工作,对移送检察院的案件严格把关,确保移送检察院的案件是“成品”。 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法律联系作用,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用严密的证据链锁定犯罪事实,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实践、经得起人民、经得起历史。 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