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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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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900万元产权交易案审理因关键证据缺乏而陷入僵局。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向经办交易所下达调查令后,获取了双方交易的关键证据,庭审工作终于水落石出。

据统计,2008年以来,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每年受理调查令申请4000余件,其中一半以上成功下达。 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年就受理案件561件,其中成功签发338件,签发率达到60.3%。

近年来,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申请调查令的数量逐渐增多。 据了解,上海、北京等地法院几年前就开始尝试实行调查令制度。 那么,法官下达的调查令能为“声称举证”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怎样的便利呢? 司法实践中遇到哪些无法逾越的“门槛”?

缺乏关键证据,900万元产权交易案陷入僵局

2011年4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合议庭在审理一起900万元产权交易案件时,仅凭现有证据难以辨别谁对谁错,案件陷入僵局。

原来,2010年5月12日,宝丽集团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将其持有的宝丽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旗下西部宝丽影院资产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 。 并于同年8月24日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

随后,洛克公司以923.47万元竞得。 2010年12月7日,宝骊集团公司与洛克公司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 宝利集团公司将西部宝利电影院900万元以上资产转让给洛克公司,并同意洛克公司不取得合法使用权,不影响其合法使用宝利电影院。

2010年12月29日,宝丽集团公司与洛克公司转让交接宝丽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西部宝丽影城1353台(套)设备及1个装修工程。 双方均在资产转让名单上。 均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

2011年3月18日,洛克公司向宝骊集团公司发出请求履行合同的函件,称:宝骊集团公司尚未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洛克公司,因此洛克公司无法继续向您支付合同标的物。暂时剩余余额。 合同资金。

为此,宝丽集团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洛克公司将其在产权交易中取得所有权的“宝丽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西部宝丽影院的部分资产”从西部宝丽影院转移出去。 ,并继续支付本次产权交易余款277万余元及延期支付利息。

如何了解整个资产转让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资产交割的具体细节是如何确定的?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现有证据已无法区分谁对谁错。 此时,双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并披露的相关细节,成为解开案件谜团的关键。

调查令已下达,案件真相大白。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根据当事人申请,审判长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出调查令,请求其协助调查“宝丽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西部宝丽”影院资产转让项目挂牌申请、项目转让相关法律意见书。

接到调查令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立即提供相关信息进行询问人民法院报,并派出办案人员前往北京丰台区法院作证,披露了双方整个交易过程的关键环节。

事实上,2010年10月25日,宝利集团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风险提示函》明确表示:本次资产转让不涉及影院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含经营权) 。 权利的转让)和义务。 电影院租赁协议不属于本次转让范围。 移交完成后,所有移交资产应在规定期限内尽快移走,不得损坏电影院主体结构。 针对宝利集团公司出具的《风险提示函》,2010年10月28日,洛克公司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诉函》,表示不接受宝利集团公司出具的《风险提示函》。转让人。 而这些事情都发生在洛克竞标成功之前。

基于双方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合议庭认为,宝利集团公司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西部宝利影院资产上市申请后,是为了避免双方产生误会从而误导投资决策,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风险提示函》,对资产转让进行了一定的澄清和披露。 尽管洛克公司针对《风险提示函》提交了《投诉函》,但在正式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前,作为拟受让方,洛克公司完全有机会选择合理退出,不会接受“风险提示书”或招标。 但乐家随后成功竞标、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表明乐家已接受《风险提示函》及竞标方案的具体内容,并通过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