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似比较规则》
中国消费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局负责人解读《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企业名称同相似比较规则》
8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局负责人解读《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和《企业名称同相似比较规则》。 两条规则分别对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性词语和近似名称作出了详细规定。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似比较规则》?
答: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工商总局也在积极稳妥地部署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并先后批准深圳市、天津市、福建省试点自贸区、北京中关村、广西防城港市、杭州跨境外商务综合试验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在总结试点地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今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29号) 54号文件发布,部署全国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年内首先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建立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比对、审批和注册服务。 同时,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和登记流程,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创造条件。 上述两项细则的出台,是推进相关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落实相关改革任务的重要一步。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 如何使用这个规则呢?
答:为了规范企业名称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本规则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相关业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名称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存在禁止、限制的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选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参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比对申报制度侦探公司名称,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责登记服务。
记者:主要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禁止性规定共11条,包括一般禁止性规定和特别禁止性规定。 一般禁止性规定共7条,主要包括:
第一条(本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似比较规则》,制定本规定,涵盖四种情况:(一)具有同一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或者已经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内,或已申请但尚未批准。 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 (三)与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同行业企业原名称相同的; (四)与一年内注销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已登记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二条(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内容或者文字。 本规定主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制定。 包括下列情形: (一)有负面或者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中国”、“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 如“9月11日”、“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损害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沙”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俗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城》、《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