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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小三取证 法院应如何审查被告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发布时间:2023-12-17

刑事审判编号1164

郑建昌故意杀人案

——法院应如何审查被告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依法处理?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郑建昌,男,1978年1月2日出生。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建昌犯故意杀人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郑建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其辩护人辩解称,郑建昌即使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的,属于激情犯罪。 建议对他从轻处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建昌与妻子颜淑娟关系不好,经常发生争吵。 2013年5月23日7点左右,郑建昌在其位于晋安区福肥北路362号小康家园5号楼501室的家中与颜淑娟发生争执后,用锤子击打颜淑娟的头部。福建省福州市。 然后用手掐颜淑娟的脖子,直至颜淑娟死亡。 随后,为掩盖犯罪事实,郑建昌将颜淑娟的尸体肢解,用高压锅等容器煮熟,并将尸体及作案工具运至牯岭山路、岷江流域。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建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建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建昌不服,提起上诉。

被告人郑建昌的上诉理由是:其与被害人颜淑娟关系良好,无杀人动机; 有罪是通过刑讯逼供的,案卷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杀害了颜淑娟; 即使认定为犯罪,因为本案是临时行为,而且是家庭矛盾引起的,我要求改判。 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为郑建昌杀害妻子的证据不足,请求改判,宣告郑建昌无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郑建昌犯故意杀人罪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驳回上诉人郑建昌刑事部分的上诉,维持对上诉人郑建昌的刑事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建昌因家庭纠纷,用锤击手段将妻子头部杀害。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后,被告人郑建昌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主要问题

一、被告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材料必须符合什么标准,法院才能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

2、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如何理解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三、判断理由

(1)当被告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时,法院并不总是启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

司法实践中,基于诉讼策略等考虑,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常常以有罪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为由,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对此,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只有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才需要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必须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涉嫌取证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材料或线索。 之所以规定被告承担提供材料或者线索的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基于司法成本的考虑。 检方的证据系统涉及大量证据,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出现非法取证的问题。 考虑到检方在审查检方时已经审查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果要求检方一一证明每一项证据的合法性,既浪费诉讼资源,也没有现实必要。 这既是检察机关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内在要求。 相比之下,从非法取证相关证据的提供便利性来看,被告人亲身经历了取证过程。 侦查人员确有非法取证的,被告人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同时,基于辩护的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会注意收集有关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 因此包养小三取证 法院应如何审查被告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更为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