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侦探【根据案件情况】以利诱、虚假供述
广州侦探【根据案件情况】以利诱、虚假供述2012年初,时任湖南锰业协会秘书长的王某某(已被判刑)获悉国家发改委拟将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于是,他给聚鑫公司总经理周鑫打了电话。 某人士(已判刑)商议捏造虚假信息申报项目,提出项目专项资金事后平分50-50,两人还签订了分成合同。
周某将聚鑫公司的原始资料交给了王某。 随后,周某、王某找到湖南省化工医药设计院的张某,请其帮忙编写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意支付8万元报酬。 2012年7月,张将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交给周、王。 2012年8月上旬,王某某到长沙找到时任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聂某某,要求其帮助伪造申报材料。 被告人聂某某向王某某提供了项目申请程序、申请材料清单和监管要求等咨询,并提供了部分样本材料。 王某某为此向聂某某支付了3000元“咨询费”。 2012年8月14日,周、王出席湖南省发改委委托的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当日,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周某等人提交的项目进行了评审。 通过了《临武县聚鑫锰业有限公司年处理20万吨含铅锌尾矿,生产铅2.7万吨电解金属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专家评审综合意见》形成了含有锌的物质。” 鑫公司规模、资产、资产负债率等数据以可研报告内容为准。 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聂某通过工作邮箱向王某的邮箱发送了一封主题为“20120823湖南临武聚鑫公司”的电子邮件。 周某接到项目核准通知后,立即伙同被告人兼该公司会计的唐某,捏造聚鑫公司二期建设内容、工程进度、投资估算等事实,申请专项资金,临武县财政局批复。 800万。 周某收到这笔钱后,将部分资金用于生产费用、缴纳国家欠税、偿还公司债务、支付赔偿金等,其余资金用于购买豪华轿车、个人消费等。偿还其妻子龙某某。 20万余元个人债务也被分配给王某某。 唐某某在明知聚鑫公司没有二期项目、没有履行项目能力的情况下,主动配合周某某谎报项目进展情况及负责人和负责人。 项目监理人从而成功骗取国家专项资金960万元,获利8万元。 事件发生后,中央纪委介入市办,郴州市公安局进行调查。
聂某于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聂某取保候审后,回忆了公安机关的取证过程,认为公安机关审讯时的供述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三份书面供述均严重构成犯罪。失实。 在此背景下,2016年11月28日,我所接受聂某的委托,聘请本所王大志律师作为其第二位辩护人介入本案。 本所律师王大志介入此案后,会见了聂某某,并根据其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针对性调查。 初步认为,聂某某的三份讯问笔录是公安办案人员用来诱导、欺骗、逼供的。 非法收集证据,证据收集的程序、方法、形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鉴于本案口头证据严重违法、不实,极有可能是冤假错案,辩护律师坚持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郴州市公安局两名侦查人员被郴州市临武审判机关抓获。 县人民法院通知法庭出庭质证。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和庭审,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025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某的三份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应判处被告人聂某无罪。
【代理意见】
被告人聂某某的第二辩护律师出具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人提交的三份被告人聂某的笔录是公安侦查人员通过利诱、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收集的。 其取证程序、方法、形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定。 排除非法证据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被告人聂某于2016年6月14日、6月17日的两次供述是通过利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依法应认定为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