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侦探《证据规定》,采信不应当采信的证据
广州侦探《证据规定》,采信不应当采信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和说明。证据。 并争论。 可见证据的“三性”有多么重要。
(2015)恒民一初字86号、177号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本案)中广州正规婚外情调查,原告提供的借据分别为160万元、120万元,提供的转账凭证为1.3万元。 、135万元和93.8万元。 本案法官廖斌明知欠条与转账凭证不符,130万、135万转入我账户后又立即转回。 他还故意依赖原告的虚假证据,未经调查核实,在欠条与转账之间。 当单张凭证不对称、总金额不相符,且转让凭证总金额比借条总金额多78.8万时,根据借条认定借款160万、120万的事实。
自古以来,借钱时只能拿到低于借条金额的金额(因为有扣息)。 从来没有听说过有人拿到的钱超过了借条的金额。 然而,本案主审法官廖斌却罔顾事实,接受了这一事实。 而且,无论被告提供的证据如何反驳,他都直接接受了原告所陈述的贷款事实,并直接否认了我还款的事实。 面对这样的证据,不懂法律的普通人还觉得不合理,但本案中懂法律、懂法律的法官却没有考虑证据的“三性”,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假设接受原告的虚假证据。 ,确认了我借了160万和120万的事实,否认了我还款的事实。 明显是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
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作为法官法律服务的证据调查,廖斌不可能不知道证据“三性”的重要性。
广州侦探事实胜于雄辩。 南宁市公安局目前的调查结果充分证明违反《证据规定》,采信不应当采信的证据,属于故意违法行为。,本案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作出的判断与客观事实相悖。 本案的判决明显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明显是故意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