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取证调查公司 刑事案件证据调查
一、第四章刑事案件证据调查第一节刑事案件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3) ) 受害人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检验、检验记录; (七)音像资料。 一、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如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物品、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2、书证是指根据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实物材料。书证的形式通常是文字,也可以是图表、符号; 形成书证的常用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限于此。
2、.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固定在笔录中; 经办案人员同意,证人撰写的书面证言也是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受害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作出的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私人检察官和原告。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也称为“口供”。 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供述和辩解无罪、情节较轻的辩护内容。 6. 鉴定结论 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非常广泛。 常见的有法医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书法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三、七、勘察、检查记录 (一)勘察记录 勘察记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察、检查时所做的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图画、照片、视频、模型和其他材料。 (二)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尸体进行检查、观察,以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情或者生理状况等情况所作的客观记录。 八、视听资料 一、口供证据的种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笔录、证人讯问笔录、鉴定结论 二、物证种类 物证、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第二节 刑事案例 证明标准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诉讼证明
4、案件事实、情节清楚。 其次,证明案件事实和情况的证据必须可靠、充分。 判断案件核查工作证据是否充分的具体标准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每项证据材料均经核实真实、准确,与客观事实相符; 2、存在差距。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 3、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消除; 4、案件查明的事实和情况有相应证据支持; 5、从已形成的证据体系中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性的,不可能有其他的可能性。 二、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据要求 1、移送检察院起诉、判决 2、“涉嫌犯罪”的处理原则 第三节 刑事案件的证据调查1、侦查机关的证据调查(
5. 1)主要内容 内容大致可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是与犯罪要件有关的实体法事实; 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事实; 第三类是程序法事实。 一、与犯罪要件有关的实质性法律事实 (一)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犯罪。 (三)犯罪过程正规的取证调查公司 刑事案件证据调查,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等。 (四)是否有依照刑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法律。 (五)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 (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节 (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 三、程序事实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