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儿童证词的审查应根据其身心特点
在刑事诉讼中,对儿童证言的审查直接影响司法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基于儿童身心特点的特殊性,对儿童证人的证言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客观公正的法律评价,有效保护儿童的诉讼权益,是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问题。 接下来,笔者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儿童证言入手,探讨儿童证言的审查路径和诉讼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儿童证言审查现状及问题回顾
未成年人性虐待案件中的儿童证人受身心发育限制,易受外界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影响其证言的证明力。 在实践中,儿童证言审查常常面临以下问题:
法律漏洞带来的审查是没有根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原则上承认儿童证人的资格,但对于如何衡量儿童是否达到“明辨是非、正确表达”的标准,并没有提供进一步的细节。 关于程序审查的规定过于过多。 一般且缺乏可操作性。
证据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在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儿童的证言往往是整个案件的核心证据。 然而,儿童证人存在表达容易出错、心理脆弱等先天劣势,这使得儿童证词经常受到辩方的质疑。
诉讼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的工作重点往往局限于案件侦破、证据固定和法律适用。 他们尚未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建立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取证和维权机制。
二、从两起性侵案件看儿童证言的审查路径
案例一:A某趁幼女A某(9岁)独自去其杂货店购物,触摸其私处实施非礼。 A逃走后,将此事告知家人,家人立即报告了此事。 经调查,现场未提取任何痕迹或具有证据价值的生物样本。 A详细描述了整个事件的经过,A否认自己有猥亵行为。
案例2:B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少女B(11岁),并发生了性关系。 B的母亲向警方报案。 B对调查活动有较强的抵触情绪,有自残、自杀倾向。 现场没有提取任何痕迹或具有证明价值的生物样本。 B和B相互确认了对方对事件的描述和细节。
(一)儿童证人资格审查
判断儿童证人作证能力的关键是考察其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 特别是对于幼儿,更有必要进行证人资格审查。 笔者建议,在询问开始时可以设置有关基本信息的简单问题,如姓名、生日、学校、地址、爱好等,也可以设置态度问题,如对说谎的态度。
证人资格是儿童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门槛。 对资格设定过高的标准不宜广州正规侦探公司,也不应过度纠缠儿童作证资格问题。 只要孩子有与其年龄相称的正常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就应该有资格作证。 除非孩子的辨认能力和表达能力严重缺乏,严重影响证言的可信度,否则可以排除孩子的作证资格。 在上述案例2中,B虽然有过激行为,但并不影响其正确表达、如实陈述所发生的事情。 毫无疑问,她有资格作证。
结合儿童证人资格审查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多个审查维度和考量对儿童证言证据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 1.认知能力。 主要考虑是儿童的认知能力较成人弱。 不同阶段的孩子认知能力发展存在差异; 2.记忆能力。 孩子年龄越小,记忆能力越弱,不善于运用记忆策略; 3、是否存在故意撒谎、恶意陷害的情况。 一般来说,孩子说谎的动机比较简单,通常是因为外界压力、报复、想要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 4.是否受到误导或诱导。 通常,孩子对事实的理解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包括父母、调查者等; 5、是否受到不当询问的影响。 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应提出符合其年龄特点的问题,并采用适当的提问方式。
(二)儿童证言证明力的审查
考虑到性侵案件和儿童证言的特点,对儿童证言证明力的审查应从是否由外界因素诱发和儿童证言本身的内容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可信度检验和论证。提供辅助加固。
1. 审查儿童证言是否经过诱导
首先是回顾事件。 重点是考察性侵犯罪是如何被发现的,是受害儿童主动举报还是被他人举报。 如果受害儿童主动举报,向谁举报、何时举报、如何举报; 如果是别人举报的,对方和这个案件有什么关系,是怎么发现的,发现后做了什么。 同时,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儿童及其家人的关系。 例如,案件1中,女孩A及其家人与犯罪嫌疑人没有接触。 案发后,A女士主动向家人讲述了杀人事件。 这体现了A的证言具有很高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