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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侦探取证调查:浅谈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和

发布时间:2023-08-16

广州侦探取证调查:浅谈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和裁判的方法与技巧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审判长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适当自由裁量权的基础和依据。 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经历,简单谈一下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和判断中的一些策略和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保障法庭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证据种类和数量较多。 如果将这些五花八门、繁杂的证据材料全部放在法庭审判中“查阅”,势必会增加法庭审判的负担,降低审判质量和效率。 但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审理时间内对如此大量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做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审判法官如果遇到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督促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所掌握的证据,并通过证据交换和质证,以达到庭前证据交换的目的。从而达到整理和解决诉讼的目的。 争议点和证据证明力的确认效果,为开展好审判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既保证了法庭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又提高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当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核实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证据调查技巧,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存在明显差异。 为了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能够快速了解​​诉讼目的,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主审法官应对弱势当事人的证据要求进行适当引导,有利于诉讼顺利进行。试点活动的开展。 为法官核实案件事实明确了审判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判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程序,妥善处理“辩论”与“质量”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和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的两种不同的诉讼权利。 在实践中,各方往往会混淆它们。 有时很容易将这两种程序权利混为一谈,比如本应针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而针对案件提出反驳意见,无意中扰乱了审判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并影响认证效果。 为此广州婚外情取证,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和要求,规范和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走”:一是边听边听;二是边听边听。 边做边记住; 第三,边思考边做。 法官不仅要善于倾听,还要善于思考证据的“三性”,为今后的认证做好准备。

4、验收标准的准确运用

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判决前,应当确认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力。 这个证据审查和确认的过程称为司法认证。 评委在认证活动中需要明确两个概念。 一是“领养”的概念。 受理问题的关键是要注意“受理”二字。 是指该证据是否可以纳入诉讼,或者能否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二是“接受”的概念。 证据的价值或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一)证据接受标准

1.“相关性”标准。 相关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 审查某一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在于它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或因果关系。 如果不存在这种逻辑关系浅谈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和裁判的方法与技巧,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例如,如果有鉴定结论证明原告提交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但没有证据表明提交检验的样品是否或如何从被告处提取,则该鉴定结论证明: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他人造成了无关联的损害,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2.“合法性”标准。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取证的主体必须合法。 取证对象必须是办案司法人员和律师代理人; 二是证据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愿的人不能作证,没有鉴定资格的人不能担任鉴定人; 第三,证据形式必须合法。 例如,证据的签名、印章、登记程序应当符合程序程序或法定要求; 第四,取证程序和手段要合法。 例如取证司法人员不得一人取证取证; 或者在取证证人证言时,应当有向证人说明其权利和义务的笔录;

(二)证据采信标准

1、“客观性”标准(又称真实性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证据必须可靠,这就强调证据的“质量”不能漏入“假”。

2.“充分性”标准。 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为依据。 强调的是,证据的“量”不能太少。 只有当证据的“质量”和“数量”达到足以让法官信服的状态时,才能“证据确实充分”。

5、推动科学化、阳光化认证

审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证据审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原则,又称证明基本原则。 按照证明的基本原则,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强调法律合理性。 实践中,法官应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依据,深入探讨认证理由。 二是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法官要注重司法良知、职业道德,以公开性、良心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第三,要注重法律逻辑和推理。 认证过程的本质是思维和逻辑推理的过程。 四是坚持阳光认证。 无论法官是在庭审中还是在庭后裁判文书中作出证明,都应当向当事人披露证明的理由和结果,使证明活动能够在阳光下进行。 法官的认证活动属于司法判决说理的范畴,也应强调认证说理的逻辑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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