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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侦探调查:把握证据出示方式提高公诉能力

发布时间:2023-08-16

广州侦探调查:把握证据出示方式提高公诉能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检察院承担。 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负有向法庭出示、论证证据的责任。 然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多达八种,涵盖了物证、书证、证人证据等不同属性和特点的各类证据。 它们应该以什么顺序列出和呈现? 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庭审判的实质性程度越来越高,公诉人出庭证据的顺序确实可能影响控方证言的效果,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 对法庭审理结果的影响不可低估。 目前,司法实践界对此缺乏统一认识,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予以厘清。

根据笔者的研究和调查,目前检察实务界对于公诉法庭举证顺序存在三种看法和做法:

一是证人、见证人集中制作的模式。 也就是说,所有证据分为证人和其他证据两类,所有证人一一出庭,集中出示和调查。 该模式还可以根据集中制作见证人的具体时间节点,进一步分为“前式集中制作”模式和“后式集中制作”模式。 所谓“前置集中出示”模式,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开始时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将证人证言置于其他类型证据之前调查; 所谓“后式集中出示”模式,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首先向法庭出示物证等证据,最后集中出示证人证人。

之所以采用集中出示证人证人的模式,主要是考虑到证据调查方法的统一性和技术性,即控辩双方对证人证人的调查方法调查(质证或交替询问)。考试)。 费时费力,所有证人一起出庭有利于调查双方以及法官集中精力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 控辩双方都可以通过反复询问、来回“变得更好”,并在思维惯性的影响下延续这种“状态”,进而有利于提高证人调查质量。 尤其是在当前世界各国法院正处于庭审实质性改革初期证据调查技巧,在控辩双方都需要提高证人调查技能的背景下,证人证据的集中制作有利于快速锤炼和检验。提高控辩双方的证人调查技能和策略。

至于“前式集中生产”模式和“后式集中生产”模式,各有优缺点。 “前置集中出庭”模式的优点在于:在法庭审判实质性改革的背景下,出庭作证的证人都是案件的关键证人或重要证人。 因此,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内容通常会产生争议。事实上,在法庭调查阶段一开始,证人证人就会集中出庭,以便法官能够了解和掌握案件的情况。尽快明确调查重点和思路; 方便法官有效分配庭审时间、控制庭审节奏、节省证人等待时间。 “后集中制作”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通过物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的出示和调查,可以初步勾勒出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而丰富证人的证言。并详细。 否则,证人证言从一开始就被出示和调查,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或意见,法官可能无法及时了解控辩双方询问和询问的目的和目的。控方和辩方在交叉询问和询问证人证言时。 意思是。 此外,在出示其他证据之前出示并调查证人,会妨碍法官就一些有争议的事实结合其他证据询问证人,从而可能影响法官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是小组演示模式。 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全案证据按照法定种类证据的编号进行固定出示、分组调查。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物证是编号为“(一)”的证据把握证据出示方式提高公诉能力,因此公诉人在庭审时首先出示物证。 其中,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使用“证人证据”的概念,因此将其单独规定为:“……(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六)鉴定意见;(七)调查试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记录”,因此,该模式主张根据证人所属的具体证据类型来出示证人,例如将所有证人归为“证人证言”组来出示。 ,受害人应在证人出庭作证后出庭作证,评估人应在受害人出庭陈述之后第五位出庭作证。

司法实践中采取上述集体出示模式的主要原因和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直接将八类证据的顺序解释为对证据顺序的强制性要求和硬性规定。检察官法庭出示的证据。 因此,实践中,检察官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各类证据的编号顺序对证据进行分组、出示。 从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来看,大多数公诉人默认并习惯按照法定证据类型的顺序分组出示证据。 相对独立的证据分组确实使证据调查更有条理。